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數位行銷進修學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4-12-23 10:51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數位行銷進修學士學位學程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11月12日第2次學程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數位行銷進修學士學
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程教評會), 並依「國立臺北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二條與第五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數位行銷進修學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教評會審議本學程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提敘、升等、延長服
務、資遣、重大獎懲事項、違反教師聘約與其他相關法令事項及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教評會置委員五人,由學程會議委員就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中提名十人,以無記名限制連
記法,每票圈選三人投票,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選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順序;其中教授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二;副教授不得參與教授新聘、升等或延長服務之表決。
委員任期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學年中如有出缺時,應依得票數之高低,依序遞補或另行
補選;遞補委員任期至學年終了止。
第四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於休假、進修、借調、或停聘之學年度均無被選舉權。
本校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學程教評會委員。
第五條 本學程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應於第二學期停課前辦理完成;委員選出後,應由學程主任召集第一次
會議,由委員互推教授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惟學程主任不得擔任召集人;選舉結果應送人事
室備查。
第六條 本學程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
能決議。
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教師升等審議應有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本學程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討論議案若涉及本人、配偶或三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者,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提學程會議通過並送請院級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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